疑李易峰名誉权案的具体案情是什么?
案件背景:
2019年,被告马某在其微博账号中发布了一条针对李易峰的博文,内容包含虚假、诽谤性信息,涉嫌侵犯李易峰的名誉权。
诉讼经过:
李易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删除侵权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马某构成对李易峰名誉权的侵犯,需在涉案微博账号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七日发表致歉声明向李易峰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及维权成本人民币10000元。
表1:案件信息汇总
事项 | 内容 |
---|---|
原告 | 李易峰 |
被告 | 马某 |
案由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名誉权) |
起诉时间 | 未披露 |
审理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文书 | (2023)京0491民初29794号 |
疑配文转发视频内容是否涉及侮辱?
涉案视频内容:
王某于2018年直播过程中,发布了一段含有侮辱、诽谤言论的视频片段。李易峰转发该片段并配文评论。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王某直播视频中对李易峰的言论缺乏事实依据,具有侮辱性,侵害了李易峰的名誉权。李易峰转发该片段并配文评论,具有扩大侮辱范围、加重损害后果的过错,同样构成对李易峰名誉权的侵犯。
表2:配文转发视频内容认定
要素 | 认定 |
---|---|
王某直播视频言论 | 侮辱、诽谤 |
李易峰转发视频配文 | 加重损害后果 |
疑配文转发视频内容与诽谤的区别是什么?
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荣誉和信誉的言行。诽谤者必须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否则不构成诽谤。
侮辱:
侮辱是指使用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和尊严的行为,如谩骂、嘲讽、诽谤等。侮辱者无需明知自己言行的真实性,只要客观上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即可构成侮辱。
本案中:
王某直播视频中的言论是侮辱性的,而非诽谤性的。李易峰转发该视频并配文评论,虽未捏造虚假事实,但其行为加重了侮辱范围和损害后果,因此同样构成对李易峰名誉权的侵犯。
疑法院如何判决配文转发侵权行为?
司法实践:
对于配文转发他人侮辱性言论的侵权行为,法院一般会根据配文者转发、评论、点赞等具体行为及言论内容的性质、故意的程度、对原告权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其侵权责任。
本案判决:
法院判决李易峰转发并配文评论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与原视频发布者王某同等的侵权责任。
表3:配文转发侵权行为判责
行为 | 责任 |
---|---|
转发 | 与原发布者承担同等责任 |
评论 | 根据评论内容的性质和情节确定责任 |
疑该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影响?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并非绝对权利。对于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法律应予以规制和制裁。
本案意义:
该案的胜诉再次表明,配文转发侵权行为并非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转发者应对其言行负责。该案也警示网络用户在转发他人言论时应当谨慎,避免扩散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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